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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女进城后,宅基地继承的思考

更新时间:2016年08月18日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突飞猛进,越来越多的农民凭借自己的努力获得了城镇户口成为了城市居民,但与此同时一些问题也渐渐浮现,儿女成了城里人,而父母却还是农村户口,拥有着宅基地,然而老人百年之后,其儿女是否有权对农村父母的房屋进行继承呢?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突飞猛进,越来越多的农民凭借自己的努力获得了城镇户口成为了城市居民,但与此同时一些问题也渐渐浮现,儿女成了城里人,而父母却还是农村户口,拥有着宅基地,然而老人百年之后,其儿女是否有权对农村父母的房屋进行继承呢?对于宅基地继承问题,金土地小编有如下几点解决建议。

       小编认为,是否可以具体设计出这样一种制度:针对继承人不符合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首先明确宅基地和地上建筑房屋属于两个独立的权利,继承人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取得所有权,可以对该房屋行使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但并不当然取得该宅基地的使用权,除非是继承人符合宅基地申请相关规定的,同时,因为对该房屋下的土地并无使用权,导致继承人对该房屋的占有、使用应受到合理的限制,这就可能存在几种情况:

       第一种是继承人愿意折价将房屋出卖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符合条件的村民或者外来者,且该外来者符合进入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条件,由该村民或外来人员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和该宅基地的使用权。

       第二种是在没有人申请宅基地时,该继承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该宅基地,并向该继承人支付一定的金额,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如果该继承人将房屋出租或进行其他盈利性活动,则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要求其支付一定的金额,作为占用宅基地所使用的对价;如果继承人没有将房屋出租或用作其他收益,也不愿返还给集体经济组织的,那么,可以先由其无偿占有该房屋和宅基地的使用权,但其不能改变宅基地的用途。

       还有一种是有符合条件的人申请宅基地(且集体经济组织中无其他空余宅基地)时,继承人愿意折价卖房屋当然好,如果不愿意则应对占有宅基地支付相应使用费;如果出现申请人愿意支付房款而继承人又愿意支付宅基地使用费时,建议从宅基地保障基本生活的目的出发优先考虑申请人的意愿,继承人有义务交还宅基地,当然仍可要求对地上房屋价值进行支付。

       金土地小编认为,宅基地作为我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必不可少的生存资料,对其进行规范和保护是很有必要的,而且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耕地被用来建设商品性住房和农村分配宅基地。同归对宅基地规定的细化,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耕地的占用,而且也是继承法的规定,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得以统一。

       【参考文献】百度文库《宅基地继承所面临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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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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