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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细化设施农用地支持政策

更新时间:2017年03月14日

2月20日,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农业厅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细化设施农用地支持政策,完善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以推进全省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

       2月20日,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农业厅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细化设施农用地支持政策,完善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以推进全省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

福建:细化设施农用地支持政策

       通知明确,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或辅助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设施农用地属于农用地范畴,地类按农用地调查和管理;使用设施农用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通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各类设施温室大棚(含钢构玻璃或PC板温室)、作物(含食用菌)工厂化栽培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水肥一体物联网、水泵配电用地等。

       通知明确,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必需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必需的设备原料、生产资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田间冷链仓储、农产品烘干设施、烤烟房、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通知明确,配套设施用地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主体,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或粮食生产有关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中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用地规模控制在规定上限以内。各地可以就设施农用地的具体范围、类型及控制规模做细化规定。

国土资源,设施农用地,环保设施用地,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

       通知规定,使用设施农用地前,农业经营主体要拟定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及用地规模等。仅使用各类设施温室大棚、水肥一体化物联网、水泵配电等用地的,可不履行备案手续。

       通知要求,强化服务与监管。一是建立设施农用地报备制度。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做好设施农用地使用信息统计报备工作,每季度分别向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报备设施农用地信息;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汇总后每年向省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上报设施农用地使用情况。二是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制度,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农用地的实施跟踪,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县级农业部门加强设施农业建设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合同指导、管理和服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实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村委会做好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变更。三是加强设施农用地执法。开展定期不定期专项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对不符合规定进行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通知明确,国有农场的设施农业建设与用地,按该《通知》规定执行。通知还对签订用地协议、规范协议备案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国土资源,设施农用地,环保设施用地,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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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我省细化设施农用地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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