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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制度虽好,麻烦可不少

更新时间:2016年11月02日

确权,就是确认权利,指自己目前的权利状态。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则是指对农村集体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确认工作,目的是明晰产权,避免由于过去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土地权属纠纷。制度虽好,但实施起来其中的问题还真不少,今天金土地小编就和大家谈谈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以及解决办法吧~

       确权,就是确认权利,指自己目前的权利状态。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则是指对农村集体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确认工作,目的是明晰产权,避免由于过去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土地权属纠纷。

       制度虽好,但实施起来其中的问题还真不少,今天金土地小编就和大家谈谈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以及解决办法吧~

土地确权,宅基地,农村土地

“一户多宅”不能确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须遵守“一户一宅”原则,也就是说在户口本上登记为一家人的,那么该家庭就属于一户,只能够拥有一处宅基地。若已有一处宅基地,出于某些需求,例如存放杂物,新婚夫妇离开父母,在另一处多占土地建造宅基地等,都属于“一户多宅”的情况,此时,超出的宅基地,不予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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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权属证明的宅基地如何确权?

       此种情况可委托村委会出具宅基地权属证明,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属于合法使用,方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非本村村民和非农业户口的居民,但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怎么确权?

       此种情况,若房屋产权未发生变化,且宅基地所在农民集体出具相关证明,公告后无异议的,方可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

       已有一处宅基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如何确权?

       若继承人非本村村民或是本村村民但在本村已有一处宅基地的,可申请登记,但有限制条件:继承房屋不可以翻建,扩建,改建等形式改变房屋原有状态,直至房屋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如自然坍塌或自行拆除),房屋下宅基地由村委会收回,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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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土地小编认为,在确权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咱们必须尊重历史,同时也要结合目前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 确权工作的最终目的应该是要有利于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并且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这样的确权,从群众利益出发,自然会得到大家的支持。

       【参考文献】

       中国乡村发现《一户多宅不能确权,哪些宅基地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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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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