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好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定居落户的问题?国土资源部、发改委、公安部、人社部以及住建部等五部委今日(10月10日)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给出了具体的解决措施。五部委指出,需要建立进城落户人口与建设用地供应更加紧密的挂钩机制。
五部委提出,在土地供应上,将优先保障住房特别是落户人口的保障房,但是,超大和特大城市的中心城区原则上不因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安排新增建设用地。
2018年基本建立人地挂钩机制
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副司长周建春在五部委今天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说,目前,我国城镇化水平总体还不高,土地的城镇化快于人口的城镇化,不解决人的城镇化,城市发展就会导致盲目扩大城市规模,造成土地被大量占用和浪费。
据周建春介绍,2014年,《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确立了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发展目标,提出探索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这也是五部委出台《实施意见》的一个根本原因。
周建春指出,《实施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是,到2018年,基本建立人地挂钩机制;到2020年,全面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地挂钩机制政策体系,为如期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提供用地保障。
实行差别化的用地标准幅度10%
关于进城落户人口人均用地标准的问题,周建春说,《实施意见》提出了实行差别化的用地标准。即综合考虑城镇容纳空间等因素,现状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城镇,对于进城落户人口,按人均100平方米标准安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现状人均水平在100至150平方米之间的城镇,按照人均80平方米标准安排;现状人均水平超过150平方米的城镇,按照人均50平方米标准安排。超大和特大城市的中心城区原则上不因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安排新增建设用地。
他进一步解释说,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实施意见》提出现状人均水平超过100平方米的,适当降低标准。允许各省份根据实际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幅度控制在10%以内,既给予各地一定的灵活性,又防止地方调整幅度过大、挤占生态用地和耕地。
同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和修订时,充分考虑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和流向,合理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原有规模确实无法满足进城落户人口用地需求的,可依法适当调整规划。
五部委提出,要改进用地计划安排。依据相关规划,更多考虑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年度用地计划,保障进城落户人口用地需求。国家充分考虑各省(区、市)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规模,合理分解计划指标;省(区、市)根据所辖各市县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规模,专项安排计划指标;县(市、区)在组织城镇建设时,优先安排吸纳进城落户人口镇的用地。
不得强迫退出农民土地承包权
《实施意见》称,优先保障住房特别是落户人口的保障房,以及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民生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合理安排必要的产业用地;允许进城落户人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鼓励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通过整理复垦,增加耕地面积。
据周建春介绍,为更好地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特别考虑“三个1亿人”等因素,《实施意见》提出了2015年至2020年全国新增建设用地总规模约3900万亩,其中包含了进城落户1亿人口的各类用地需求,初步估算为1200万亩。如果按以往规划编制方法,农村流动人口只按城镇人均建设用地标准的60%安排用地,1亿农村流动人口用地约为720万亩。因此,从现行规划看,土地供应方面可以满足进城落户人口发展用地需求。
周建春强调,实施人地挂钩过程中,对已划定的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不能随意占用,同时,要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为解决进城落户农业人口后顾之忧,《实施意见》提出,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保障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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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土地供应将优先保障落户人口住房